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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威脅所打欠條是否有法律效力?

    來源:江蘇法院網  作者:  時間:2015-04-03 10:16:11

    “被告欠我12萬元,我有其所寫欠條和銀行轉賬記錄,還有證人證明其所寫欠條真實。”“我不欠原告的錢,他出示的欠條確實是我寫的,但是被他威脅、恐嚇下我才寫的。”日前,徐州鼓樓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借貸糾紛,法庭上,圍繞欠條是否屬于被告真實、自愿意思所作而展開法庭調查。

      戀人借錢,爽快答應

      2011年12月,離異男張某與同是離異的黃某以結婚為目的而進行交往,2012年6月,黃某說家里要蓋房子,向張某借錢,由于是戀人關系,張某很爽快的答應。張某說為幫黃某蓋房,他向朋友杜某先后借了12萬元款交給黃某,由于礙著面子,張某沒有讓黃某寫欠條。黃某承諾年底就把錢還給張某。

      借錢不還將其告上法庭

      很快到了2012年年底,黃某卻遲遲沒有還錢,此時張某、黃某也因為借錢的事情分手。從2013春節后至2014年10月,張某一直追著黃某要其還錢,黃某因為此事搬過一次家。2014年11月,張某將黃某告上法庭,要求黃某歸還12萬元借款本金、35000元利息、10000元違約金。法庭上,張某出示了黃某寫的欠條,欠條上載明黃某姓名、身份證號碼、手機號碼、借款時間、借款數額、還款計劃、違約金額、利息金額以及黃某不躲債承諾。黃某辯稱其與張某之間沒有借款事實,欠條是其所寫,但是當時張某強行綁架她,把她帶上頭套,不知帶到的哪,黃某事先拿寫好的借條,讓其抄寫,打借條的時候黃某幾個人又翻其包,將其包里接近400元搶走了。黃某還向法庭出示了當時報警的接警證明。對此,張某表示其沒有對黃某使用暴力,且其行為屬于自助行為。

      是否有借款事實,測謊儀幫忙鑒定

      法庭上,張某、黃某對是否有借款事實爭執不下,案件主審法官建議雙方進行測謊,張某、黃某均表示同意,并且均同意以測謊結果作為定案依據。2015年2月,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公安學研究所心理測試中心出具心理測試報告,該報告的測試結果為:本次測試檢測到張某、黃某記憶中存在黃某借給張某12萬元、張某脅迫黃某寫借條的相關信息。參照心理測試報告,根據張某、黃某雙方提供的證據及測謊約定,法院確定被告黃某所寫欠條是在張某的威脅下所作,并且存在黃某借原告張某12萬元的事實。

      法院定紛止爭彰顯公平公正

      根據法律規定,受脅迫出具的欠條系無效合同;因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黃某欠張某12萬錢的事實,所以黃某向張某所打欠條中約定的利息、違約金等條款無效。張某依據欠條請求利息35000元和違約金10000元,法院沒有給予支持。又因為,借款合同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債權人可隨時主張其權利,現張某請求黃某償還借款本金12萬元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給予支持。最終,法院判決被告黃某在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償還原告張某借款12萬元并且駁回原告張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黃某不服提出上訴。

      法官說法:自助行為是權利人在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后,為恢復權利的原有狀態,而對侵害人的人身或財產實施的必要強制性措施;實施自助行為應該注意不能超過合理限度,如果超出維護權利的必要限度,必須承擔相應的不利責任。

        

       作者單位:徐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