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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乘客上車單腳離地 保險公司抗辯為本車人員

    來源:江蘇法院網  作者:  時間:2015-04-24 10:25:17

    乘客上車一腳車上一腳車下,公交車突然啟動致人受傷,保險公司以不符合理賠條件拒賠,許女士將公交公司和保險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請求兩被告賠償醫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6萬余元。近日,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案作出維持一審的終審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許女士34518.7元,公交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外賠償27368.65元。

      2012年6月7日,許女士著急趕公交車,見公交車??繒r間將至,便急忙從車后門上車。不料,當許女士一只腳踏上車后門踏板,另一只腳還在地面上時,公交車突然關閉車門起步,許女士被刮倒在地。司機秦某隨即停車,將跌倒受傷的許女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醫院診斷,事故造成許女士右脛骨外側平臺骨折、高血壓3級(高危)、慢性腎功能不全,花去醫療費、護理費47154元。后經鑒定,遺留“一肢喪失功能10%以上”,構成十級傷殘。

      事故當天,交警部門對本起事故作出事故認定書,認為司機秦某未注意觀察確保安全關閉車門起步,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許女士無責任。

      出院后,許女士找到公交公司和保險公司商討賠償事宜,索賠無果后,許女士一紙訴狀將兩者一并告上法庭。

      保險公司辯稱,許女士有乘車目的和行為,欲與承運人達成承運合同關系。許女士從開始上車的時點起即與公交公司形成承運合同關系,許女士應視為乘客,屬于“本車人員”。 許女士在上車過程中雖因故跌落車下受傷,但并不是被車輛碾軋等造成傷害,不屬于“第三者”,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條例》的規定,“本車人員”不應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應由承運人承擔賠償責任。

      海安縣法院一審認為,許女士上車是一個從車外到車內連續的過程,也就是從車外人員即“第三者”向車內人員即“本車人員”轉化的過程。許女士在跌倒的瞬間,其雙腳并沒有完全離開地面,上車的目的沒有能夠實現,即從“第三者”向“本車人員”轉化的這一過程并沒有完成,原告仍然處于轉化前即“第三者”的狀態。對保險公司的上述辯稱理由不予采納,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許女士34518.7元,公交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外賠償27368.65元。

      一審判決后,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南通中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連線法官#

      完全上車是認定“本車人員”的必要條件

     ?。ㄊ欠裢耆宪囀钦J定“本車人員”還是“第三者”的關鍵)

      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在于保險公司是否應當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對原告承擔賠償責任,這主要從認定許女士是“本車人員”還是“第三者”來判斷。

      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規定,交強險的賠償對象為發生交通事故車輛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即“第三者”。是“第三者”則適用交強險,“本車人員”則不能適用交強險。

      該案一審承辦法官曹振宇介紹,判斷受害人是“第三者”還是“本車人員”的主要依據為受害人在意外事故發生的這一特定時間是否在被保險車輛上。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本車人員”是指保險事故發生瞬間,位于機動車駕駛室或車廂內的人員。本案中,許女士在事故發生瞬間,其雙腳并沒有完全離開地面,正處于從“第三者”向“本車人員”轉化過程之中,故許女士應認定為“第三者”,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對原告承擔賠償責任。

      同時,從立法目的上看,之所以將“本車人員”排除在強制保險的范圍之外,原因之一在于本車人員與機動車被視為一個整體,相對于機動車的車下人員而言,處于交通參與者中的強者地位,于是立法對本車人員與車下人員的保護程度并不相同。從這個角度看,將本案事故發生瞬間時的許女士與肇事車視為“一個整體”顯然不妥,其與其他普通“第三者”對機動車危險的控制力并無實質差別,均處于弱勢地位,故不應認定為“車上人員”。

     

       作者單位: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