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是一名高三學生。高考結束后,他在家無事可做。他經常在網吧上網娛樂。在網上沖浪的過程中,趙認識了一位網友。經過幾次接觸,這位網友分享了“致富之路”。因為“賺錢快,貢獻少”,趙聽了之后非常感興趣。
網友告訴趙某,他可以申請銀行卡幫助別人洗錢,每次可以拿到幾萬元的福利費。在金錢利益的驅使下,趙抱著試一試的想法開始了“這個生意”。根據對方要求,趙某在上海、杭州等地申請了儲蓄卡和U盾,并在指定地點將申請的儲蓄卡、U盾、綁定的手機和手機卡交給對方,對方隨后支付了2萬多元的福利費。
因為明知對方在洗“黑錢”,在酒店等對方轉賬的趙某慢慢變得緊張起來,找機會假裝要回手機玩游戲,借機用備用手機換來綁定銀行卡的手機。趙某趁機溜出酒店后,第一時間掛失了手機里的銀行卡。在這個過程中,趙發現還有8萬元沒有轉出,于是趙立即將這個“額外收入”轉移到了新卡上,全部用于娛樂消費。
溧陽法院依法審理認為,被告趙某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網絡犯罪,仍然幫助他犯罪,收取非法所得,情節惡劣,構成協助互聯網犯罪。被告趙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秘密方式盜取公私財物,數額巨大,構成盜竊罪。被告趙某在判決宣布前一人犯罪時,應當數罪并罰。
被告在兩起犯罪中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行為,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理,從寬處理。被告自愿退出違法所得,將盜竊款項返還給受害者,得到受害者的理解,酌情從輕處罰。
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被告人趙某犯協助互聯網犯罪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罰款5000元;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罰款5000元。數罪并罰,合并執行兩年兩個月的刑期,緩刑三年,罰款1萬元,沒收全部非法收入。
法官說:在這種情況下,趙某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網絡犯罪,仍然以自己的名義出賣他人的儲蓄卡,用于轉移和漂白犯罪錢,情節惡劣,構成了幫助互聯網犯罪的犯罪行為。當趙發現自己的卡里還有犯罪錢時,他沒有第一時間報警退款,而是有了占為己有的想法。在他失去了控制、控制和占有銀行卡的權利后,他趁機通過報失截取贓款,構成了盜竊罪。
目前經常發生電信詐騙,犯罪分子通過收購銀行卡、手機卡、微信、支付寶賬戶等方式轉移詐騙資金。為了獲得所謂的高收益和利益,避免租賃、借款、出售儲蓄卡、手機卡等。幫助犯罪分子提取和轉移詐騙資金,從而走上犯罪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