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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溧陽首起環境污染類刑事案件宣判

    來源:  作者:  時間:2014-11-08 12:56:53

    蔣一、朱二、朱三、朱四、趙五、李六、廖七(以上均為化名)七人因涉嫌污染環境罪被溧陽法院判刑,蔣一、朱二、朱三分別被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至一萬五千元不等;朱四、趙五、李六三人分別被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廖七被判處罰金一萬元。

     

    20133月下旬,溧陽A公司因生產量大、清洗生產設備等原因在生產過程中產生了大量污水,其自建的污水處理設備來不及處理,企業面臨停產。

     

    公司負責生產的副總蔣義正一籌莫展,工作人員朱一向其推薦了在溧陽B公司上班的堂兄朱二,表明朱二可以處理這些污水,蔣一心知污水如果要交給別的公司處理,必須經過環保部門批準,但為了正常生產,抱有查不出的僥幸心理,在明知朱二沒有污水處理資格,仍同意讓其處理,商定按每噸70元結算,并安排公司安環部工作人員廖七配合做好污水的過磅、出廠等工作。朱一與朱二商定好利潤分成后,朱二找到朋友趙五,讓其將自有的一輛運輸建筑材料的卡車車廂改成水箱運送污水,并按每噸30元結算。趙五改裝好車后,讓其聘請的駕駛員李六負責運輸污水,朱一又找到叔叔朱三讓其負責押運。之后,李六、朱三等多次將A公司的污水運往B公司河道內傾倒。

     

    2013511晚,李六和朱三像往常一樣從A公司內利用改裝自卸王卡車拖了一車約35噸污水到B公司傾倒時,被B公司工作人員發現并報案。同時B公司向溧陽市環保局報告稱其余熱發電機組由于使用了遭受嚴重污染的河水導致機組癱瘓,其正常生產已經受到嚴重影響,損失重大。環保局立即趕赴現場,初步調查發現,造成某河河水嚴重污染的原因是江蘇某公司人員與某集團內部人員相互串通,將高濃度廢水用槽罐車運至通過管道向河道直接排放,330511期間轉移廢水總量超過兩千噸。

     

    據悉,環保局對槽罐車內殘留廢水采樣監測發現,COD濃度超標(標準80mg/L1536倍,嚴重超過國家規定的廢水排放標準,B公司內河水采樣監測,COD濃度為303mg/L,嚴重超過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常州環境監測中心對槽罐車內廢水和B公司內河水進行“親子鑒定”,經定性化分析,5個項目的匹配度在93.0%以上,且該5種物質均為有毒或有害物質。溧陽環保局進行應急處置,共投入人民幣33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