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陽首起環境污染類刑事案件宣判
來源: 作者: 時間:2014-11-08 12:56:53
蔣一、朱二、朱三、朱四、趙五、李六、廖七(以上均為化名)七人因涉嫌污染環境罪被溧陽法院判刑,蔣一、朱二、朱三分別被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至一萬五千元不等;朱四、趙五、李六三人分別被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廖七被判處罰金一萬元。
2013年3月下旬,溧陽A公司因生產量大、清洗生產設備等原因在生產過程中產生了大量污水,其自建的污水處理設備來不及處理,企業面臨停產。
公司負責生產的副總蔣義正一籌莫展,工作人員朱一向其推薦了在溧陽B公司上班的堂兄朱二,表明朱二可以處理這些污水,蔣一心知污水如果要交給別的公司處理,必須經過環保部門批準,但為了正常生產,抱有查不出的僥幸心理,在明知朱二沒有污水處理資格,仍同意讓其處理,商定按每噸70元結算,并安排公司安環部工作人員廖七配合做好污水的過磅、出廠等工作。朱一與朱二商定好利潤分成后,朱二找到朋友趙五,讓其將自有的一輛運輸建筑材料的卡車車廂改成水箱運送污水,并按每噸30元結算。趙五改裝好車后,讓其聘請的駕駛員李六負責運輸污水,朱一又找到叔叔朱三讓其負責押運。之后,李六、朱三等多次將A公司的污水運往B公司河道內傾倒。
據悉,環保局對槽罐車內殘留廢水采樣監測發現,COD濃度超標(標準80mg/L)1536倍,嚴重超過國家規定的廢水排放標準,B公司內河水采樣監測,COD濃度為303mg/L,嚴重超過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常州環境監測中心對槽罐車內廢水和B公司內河水進行“親子鑒定”,經定性化分析,5個項目的匹配度在93.0%以上,且該5種物質均為有毒或有害物質。溧陽環保局進行應急處置,共投入人民幣33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