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陽法院水資源保護巡回法庭圓滿審結常州首例環境公益訴訟案件
來源: 作者:溧陽市人民法院 時間:2014-11-09 10:22:37
一場歷時4個月的環境公益民事訴訟,在我院水資源保護巡回法庭以調解的方式劃上了圓滿的句號。被告高某為自己破壞環境的行為付出了沉重的經濟代價,為其帶來了“此生最刻骨銘心的慘痛教訓”。
事起:200噸受污染的河道淤泥
今年2月24日,溧陽市戴埠鎮紅武村的一些村民突然發現,村里一廢棄魚塘內發出刺鼻的怪味,而且散發出的怪味隨風飄散,整個村莊幾乎都能聞到。村民們一打聽,原來是高某將從溧城鎮戴埠港橋河段清淤后的200多噸淤泥傾倒在這個魚塘內,隨后村民向環保等部門舉報。
接到舉報的溧陽市環保局趕赴現場調查,并對污泥滲出液采樣分析。隨后作出了檢測報告:淤泥中化學需氧量濃度為303mg/l,氨氮濃度為18.2mg/l,揮發酚濃度為48.7mg/l,石油類濃度為3.11mg/l,均超過國家規定的相應標準。
污染事件發生后,當地村民意見很大,很長一段時間內,村民經過那個魚塘的時候都要捂著鼻子。在環保部門及當地政府部門的協調下,今年3月31日,高某承諾,在4月5日前處置清理完該環境污染損害,同時賠償損失。但是直至6月13日,溧陽市檢察機關、當地政府、環保部門、村民代表等趕赴被污染的魚塘現場,發現魚塘還是沒有完全清理干凈,而且在場人員仍然聞到了刺鼻的氣味。對于此次現場檢查,到場單位的人員均簽字并形成了書面證據材料。第二天,常州市環境公益協會向我院提交了“環境民事公益起訴書”。
庭審:是否仍存在環境損害成為焦點
我院水資源保護巡回法庭受理此案后,依法組成了由行政審判庭法官、民事審判庭法官和水利局特邀陪審員為成員的合議庭。7月20日,該案在位于溧陽市水利局內的水資源保護巡回法庭公開開庭審理。
庭審中,常州市環境公益協會認為,被告高某傾倒含揮發酚污泥的行為,給當地居民生活和生態環境造成極大的損害,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被告應承擔恢復原狀、消除環境污染損害危險和賠償損失等侵權責任。被告高某就損害是否仍然存在、清理污染范圍、對處置結束之后再次進行評估以及對今后可能會產生的損害承擔責任等問題,與原告方進行了激烈的辯論。
最后,在合議庭的主持下,雙方將爭議焦點集中為被告侵權事實所造成的影響是否還存在以及存在什么程度的影響。庭審結束時,原、被告均表示愿意庭后調解處理此案。
調解:以最有利于環境恢復為前提
為打破環保組織進行環境公益訴訟未有法律明確規定的尷尬,更是為了圍繞原告的訴訟請求以及能夠以最有利于環境恢復為前提妥善地解決糾紛,8月9日,溧陽法院水資源保護巡回法庭召集原、被告以及溧陽市檢察院、溧陽市環保局等多家單位召開調解座談會。座談會上,原、被告雙方對庭審中的爭議焦點分歧仍然很大,最終在合議庭的主持下,雙方一致同意由被告高某委托常州市環境科學研究院(下文簡稱常州環科院)對傾倒污泥的影響進行評估,并以常州環科院的評估結果為準。
8月27日,常州環科院對廢棄魚塘內的土壤和表層水樣采樣檢測,并進行數據評估與分析。9月29日,常州環科院作出了戴埠鎮紅武村傾倒污泥區域土壤調查項目技術評估報告。報告指出,場地堆積污泥增加了場地污染物種類,個別點位數據超標,污泥堆放增加了背景污染物的因子數量,場地受污泥堆積的影響,仍存在一定風險,但堆積污泥區域水體質量經監測分析達標。報告建議,禁止該廢棄魚塘短期內用作魚類養殖和食用類農作物的生產,充分利用該場地類似于自然濕地生態系統的優勢,加強生態修復,建議種植蘆葦等非食用類經濟作物,使該場地污染物得以自然衰減。
經合議庭及多方做思想工作,被告高某與對廢棄魚塘擁有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協商續簽了兩年的合同,以確保短期內不將此污染地用于種植或養殖。10月25日,溧陽法院水資源保護巡回法庭又一次召開調解會,雙方在合議庭的主持下自愿達成協議:被告高某在魚塘租用期限內不得將該魚塘用地用于食用類農作物種植或魚類等養殖;被告高某自愿捐贈20000元給常州市環境公益協會,用于今后的環境保護公益訴訟;原告常州市環境公益協會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最后,被告高某在調解會上表示,其前期因清理污泥并送交環保公司處理花費了70多萬元,環保部門也對其環境違法行為進行了相應的行政罰款,代價慘痛,其承諾并呼吁大家做個環境守法公民,從自身利益和他人利益出發,珍惜和保護我們賴以生存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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