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案信息公開考驗法治中國
來源: 作者: 時間:2014-11-08 12:53:03
11月5日,司法部副部長張蘇軍在新聞發布會上表示,中央對周永康立案調查需要經歷一個過程,“相信有關部門調查以后,一定會通過適當的方式、適當的渠道,向社會公布”。這使人們再一次聚焦“信息公開”這一重要話題。
實際上,不僅“認真負責、全面系統、注重證據地對周永康進行調查”是法治的體現;有關周永康案件的信息能否“妥善地落實重大事情讓人民知道的承諾”,同樣是法治水平的試金石。
按照法治原則妥善地信息公開,并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首先,法治對于信息公開的內容有明確的要求。例如,涉及國家機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不得公開。周永康曾擔任重要公職,其案件的信息很可能涉及國家機密,在信息公開過程中需要考慮有關保密的法律規定;當然,有些國家的法律要求為保護更重大的公共利益,必要時可以公開一些國家秘密信息,以法律保護的較小價值的犧牲換取較大的法律價值免受損害。我國是否可以借鑒?同樣,周永康作為政治人物,假如某些涉及其個人隱私的信息,如果公開會保護更重大的公共利益,或使更重大的公共利益免受損害,是否應當予以公開?周永康作為公民,不論是否存在違紀或違法行為,其合法權益都受到法律保護,這是法治的應有之意。因此,在有關周永康案的信息公開工作中,必須準確做到“該公開的公開,不該公開的不公開”,這絕非易事。
法治對信息公開有明確的程序性要求。這里的程序性要求,不僅指信息公開必須履行的法律手續,還包括根據案件的性質以適當的方式、適當的途徑公開。具體到周永康的情況,目前還只是中國共產黨依據黨紀對其進行立案調查,還談不上涉嫌違法的立案調查。相應地,有關周永康案的信息公開,在性質上,還屬于中國共產黨的黨務信息公開范疇。當然,考慮到中國的具體國情,執政黨黨務信息公開,也是廣義上政務信息公開的組成部分,也必須按照法治原則和精神,遵循黨規黨紀辦事。
信息公開工作的目的是使人民以最小的成本、最便捷的方式、最低限度的信息損耗,實現知情權。信息公開的目的絕不是“為了公開而公開”,便利公務、方便管理必須以不損及人民的知情權為前提和基礎。負責信息公開工作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考慮到我國人群及地域的巨大差異,切實為各色各樣的“群眾”著想,才能真正做到“通過適當的方式、適當的渠道,使最廣大人民知曉并滿意”。
“遲到的信息公開”與“遲到的公正”一樣,是法治之敵。當社會對于某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信息的需求極為廣泛,而來自權威發布主體的真實信息“不合理地遲到”時,信息市場供給與需求的巨大反差就為謠言提供了巨大的機會。長期缺失必要的信息,曾經的“智者”也難敵“謊言”的誘惑。在人類社會的發展歷程中,福禍相依是常態,周永康案件能否因妥善的信息公開而實現“壞事變好事”,是對法治中國的考驗?!?作者是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