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出現債務由誰償還
來源: 作者: 時間:2014-11-04 16:34:20
[案情介紹]
王某,是一名大學生,畢業后,在一家企業上班,過著朝九晚五的生活。2009年的夏天,在一次同學聚會上,她認識了李某,這個夏天,對王某來說,是美好而浪漫的,吃飯、看電影、逛街,日子過的非常開心。眼看到了談婚論嫁的時候,王某對李某提出了要求,希望婚后兩人實行AA制,原來王某是個獨立性比較強的人,不喜歡花別人的錢,就是與李某在一起,她也堅持自己付款。李某思想上也是比較新潮的,就答應了王某。
婚后,兩人簽訂了一份“協議書”,雙方約定:“夫妻雙方原則上實行AA制:個人收益歸個人所有,個人的物品也歸個人使用;用于共同生活的物品共同支出,雙方各半承擔;夫婦無共同債權債務,各自發生的債權債務自行承擔……”
婚后出現債務 到底由誰償還
2010年2月,李某投資一品牌服裝專賣店時從其朋友張某松處借款40000元,雙方約定一年內還款。后因李某經營不善,遲遲不能還款。在經過多次催促后,張某松將李某、王某夫妻告上法庭,要求二人還款。庭審中,被告王某認為自己無須承擔還款責任,因為李某的借款及投資行為都是其個人行為,并且雙方已經約定了家庭財產分配模式。原告張某松認為被告王某應當承擔還款責任,因為夫妻間的約定不能對抗第三人。
[案情分析]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婚姻法》及相關法律可知,夫妻之間實行財產約定制,這個約定對夫妻有效,但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李某借款應為個人債務,但張某松將王某告上法庭,王某須舉證張某松知道其夫妻間的約定,否則其夫妻間的約定是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的。
[案情結果]
判決王某、李某夫妻共同償還原告張某松借款40000元。
[相關法規]
《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八條 婚姻法第十九條所稱"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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